(2011年1月4日颁布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》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》的规定,结合中国航空研究院(简称研究院)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培养单位根据本规定编制授权学科专业的博士研究生(简称博士生)培养方案。
第二章 培养方案
第三条 培养方案是博士生培养工作的重要依据,要反映国家、研究院对博士生培养质量的基本要求,体现本单位学科专业的优势和特色。
第四条 培养方案应包括博士生的培养目标、研究领域、学习年限、课程设置与学分、实践环节、学位论文等基本内容。
第五条 培养方案一般每五年编制一次,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确定,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,并报研究院备案。
第三章 培养目标
第六条 贯彻“面向世界,面向未来,面向现代化”的指导思想,坚持质量,突出特色,加强基础,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。要求博士生做到:
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改革开放政策,热爱祖国,遵纪守法、品德良好,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献身精神。
在本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;熟练掌握一门外国语;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和其它工作的能力;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;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,身体健康。
第四章 培养方式
第七条 博士生培养实行由博士生指导教师(简称导师)负责的指导小组制度。提倡跨学科联合培养,组成跨学科的指导小组。
第八条 培养单位可聘请本单位以外的、经研究院批准的博士生导师,但应在本单位配备副导师。
第九条 博士生培养包括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两个阶段。
课程学习阶段是指博士生通过集中授课等方式,完成基础理论和专门知识的学习。公共基础课和基础理论课一般委托高等院校代培,委托学校应有本学科专业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和相应的博士课程,专业课程可委托高校代培或由培养单位开设。
论文工作阶段是指博士生在各培养单位,依托培养单位的科研项目、科研条件和科研设施,进行科研实践和开展学位论文工作。
第十条 博士研究生学制3年,学习年限一般为3至5年。学位论文工作时间不应少于2年。
第五章 课程设置与学分
第十一条 博士生应在入学时即确定导师及其指导小组,在博士生培养期间,原则上不得更换导师,如发生特殊情况,确需变更导师,应由导师或博士生提出申请,培养单位批准。
第十二条 导师按照博士生所在学科专业的培养方案,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制定个人培养计划,培养计划经主管部门审定后实施,原则上不得修改。
第十三条 博士生课程分为学位必修课和学位选修课。必修课应按照培养目标,保证博士生培养质量,由培养单位主管部门与导师商定。选修课由博士生本人、导师及主管部门协商确定。博士生一般应在一年内完成课程学习,至少取得13学分。课程设置如下:
1.公共基础课包括:马克思主义理论课、第一外国语和第二外国语,第一外国语不是英语者,第二外国语应选英语,且不能申请免修;
2.基础理论和专业课;
3.相关或跨学科的选修课。
第十四条 培养单位应加强博士生的政治思想和学术道德教育,并组织博士生参加学术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。
博士生在读期间应参加学术活动至少十五次,并作学术报告至少一次。
第六章 学位论文
第十五条 学位论文的研究方向要体现该专业学科发展和航空需要,有相应的科研任务支撑,并有结构合理的学术队伍,研究方向不能过窄。
第十六条 学位论文开题报告应包括选题的背景意义、国内外研究动态及发展趋势、主要研究内容、拟采取的技术路线及研究方法、预期成果、论文工作时间安排等。
培养单位应在第二学期末组织开题报告评审。评审小组应由与学科专业相关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成员和导师组成。若开题报告未通过或研究课题有重大变动,应在六个月内重新开题。
第十七条 培养单位应在开题报告后一年内对论文进展情况进行中期检查,对博士生的综合能力、论文工作进展情况以及工作态度和精力投入等进行全面考查。通过者,准予继续进行论文工作。
第十八条 博士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论文工作,并通过资格审查后,可申请进行论文答辩。论文答辩由培养单位按《中国航空研究院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》组织进行。通过论文答辩者,可获得毕业证书。
第十九条 涉密学位论文按《中国航空工业保密工作管理规定》和培养单位保密规定处理。
第二十条 研究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每年评选一次,并给予奖励。
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将不定期对部分论文进行抽查评估。
第七章 终止培养
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终止培养:
1.必修课一门次不及格(含补考)或课程累计二门次不及格;
2.开题报告未获通过,限期修改后仍不通过;
3.犯严重政治错误者,或严重违规违纪;
4.由于其它原因不宜继续培养。
第八章 附则
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国航空研究院负责解释。